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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南为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南为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4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法定代表人:吴招程。委托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为国,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南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8851.95元、利息(截止2016年2月10日为6985.74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8851.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6年2月10日为3494.94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额未还部分的5%计���)、取现手续费1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63.2元,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49705.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龙卡汽车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信用额度4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08年1月14日开始透支,2015年3月7日最后透支5000元。截至2016年2月10日,透支本金38851.95元、透支利息6985.74元、滞纳金3494.94元、取现手续费1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63.2元。还款事实2015年10月14日最后一次���还5元,之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38851.95元透支滞纳金1942.6元(含取现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2月10日透支利息为6985.74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为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38851.95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2月10日为6985.74元;剩余利息以3885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滞纳金(含取现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1942.6元。款交本院转付。���、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怡如人民陪审员陈宪人民陪审员陈潇雅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陈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