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831号原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被告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负责人章信标。原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金泽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宝根、被告负责人章信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夏公司诉称,2006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口头买卖硫酸合同关系,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截止2007年6月底,原告借给被告硫酸合计货款179823.8元,期间,被告共计付款103820.8元,尚欠货款76003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6003元。被告金泽经营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金额为179823.8元的硫酸,但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货款126120.8元,是起诉状载明的103820.8元加上其他的22300元,故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应是53703元。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1、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八份(复印件)及送货单二十九份,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硫酸的合同关系及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金额为179823.8元的硫酸的事实;被告质证后对增值税发票予以认可并承认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对编号为0008601的送货单因无人签字确认不予认可,其余二十八份送货单予以认可。2、原告提供进账单五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820.8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后无异议。3、被告提供随货单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供应了22.3吨盐酸,价值为223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一,该随货单不符合送货凭证或收货凭证的要件,不具有送货凭证或收货凭证的证明力;二,随货单是上海氯碱公司绍兴市兴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随货单,不是被告的,与本案无关联;三,随货单的收货人栏内无人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是原被告的买卖关系。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因被告对八份增值税发票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编号为0008601的送货单因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在庭审中也否认签收过该送货单,故本院对该送货单不予认定,另外的二十八份送货单因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被告庭审中陈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金额为179823.8元的硫酸”这一自认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金额为179823.8元的硫酸的事实。证据2,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该随货单上收货单位栏内载明“陶建良”、右上角载明“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但原告否认其真实性,即使该随货单真实,因该随货单未载明货款金额,亦未载明原告同意以该盐酸折抵价款22300元,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作认定,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合予以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截止2007年6月底,原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借给被告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硫酸合计货款179823.8元,被告除已支付货款103820.8元,尚欠货款76003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0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003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越城金泽化工物资经营部应支付给原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0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