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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修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修武县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闫金群、闫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县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闫金群,闫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修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仝小四,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海霞,该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闫金群,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闫富贵,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周庄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闫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07)修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