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846号XXX申请执行邵林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0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092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林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邵林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8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林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X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