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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终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7-10-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胡永刚终结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冷兆琴;胡永刚;李桂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莱阳执终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冷兆琴,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山前店镇南庄村。 被执行人:胡永刚,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洛镇李家楼村。 被执行人:李桂梅,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洛镇李家楼村。 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莱阳沐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莱阳执字第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