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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7-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雅仙与陈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仙,陈联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5号原告赵雅仙。被告陈联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雅仙诉被告陈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雅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雅仙撤回对被告陈联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95元,减半收取4,4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