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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甲启与杜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甲启,杜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梁甲启,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杜艳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启与被告杜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7年10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甲启撤回对被告杜艳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