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甲启与杜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甲启,杜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梁甲启,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杜艳成,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启与被告杜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7年10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甲启撤回对被告杜艳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