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07-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曹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强;曹苏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王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县。委托代理人郗蒙,陕西札司特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苏利,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曹苏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