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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乳银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07-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宫超与宫燕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乳银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宫超。被告宫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超诉被告宫燕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及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成兴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