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东方与梁力、姚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东方;梁力;姚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王东方,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屈增阳、赵晓燕,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力,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被告姚远,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鑫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丁青松,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重型机器厂福利区,陕西重型机器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方与被告姚远、梁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方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方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93元。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