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陈展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军,陈展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万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展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余一。上诉人杨文军因相邻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文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