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新三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陈朝贵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新三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朝贵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940号原告绍兴县新三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被告陈朝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新三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贵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对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05-128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提出异议,认为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向原告送达过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此,本院向该局调取了相关送达依据,根据现有送达依据,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不明,由于工伤认定决定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政行为是否生效将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