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维娜与朱磊、王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磊,周维娜,王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娜。原审被告:王云芳。上诉人朱磊为与被上诉人周维娜、原审被告王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磊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朱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素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