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维娜与朱磊、王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磊,周维娜,王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娜。原审被告:王云芳。上诉人朱磊为与被上诉人周维娜、原审被告王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磊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朱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素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