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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有亮与淳安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正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亮,淳安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正法,曾上国,郑根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463号原告方有亮。委托代理人钱文中。被告淳安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孝平。被告陈正法。被告曾上国。被告郑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亮与被告淳安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正法、曾上国、郑根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有亮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有亮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0元,由原告方有亮负担。审判长 唐 高审判员 余建军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