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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顾红亮与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亮,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顾红亮。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黄园国。原告顾红亮诉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红亮、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园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红亮诉称,2007年5月31日,被告的驾驶员黄园国驾驶被告所有的车号为浙A×××××的出租车,由孝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生路时与原告的车号为浙A×××××由东向西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顾红亮的车前盖和左侧前保险杠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未按规定行驶,应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因被告驾驶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导致原告无法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00元、步行费100元(该款为原告自估的因该事故上法院的车子的油费还有其他一些损失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于2007年5月31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负事故全责。2、杭州中亚汽车维修服务市场出具的车辆送修结算单、发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定损照片各一份,证明原告车损情况及花费的维修费500元。3、被告车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4、原告车辆信息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单位黄园国驾驶被告单位浙A×××××大众红旗出租车经过孝女路与长生路十字路口时,在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开了过去,顾及到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当时有减速、慢行、停顿的过程。忽然,右侧长生路由东往西冲出一辆浙A×××××小型墨绿色面包车,径直一头撞在出租车右前门上,当时被告车内女乘客被卡在门里出不来,而从面包车驾驶室里下来一名脸红红的像喝过酒似的外地驾驶员。当时黄园国打了122事故报警,交警来后拍了照,表示黄园国没有让原告,要黄园国负全责。黄园国认为路口没有让行标志,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有异议。现被告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不能采纳。此次事故应该由原、被告负同等责任,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车辆发生事故及交警对该事故责任曾作出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定损定了500元,但原告驾驶员说实际修理就修了200多元,故被告认为维修费过高。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本院予以认定。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5月31日14时45分,被告单位黄园国驾驶被告单位车号为浙A×××××大众红旗出租车在孝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生路口时与周生平驾驶车号为浙A×××××的车辆(车主顾红亮)相撞。经交警认定,黄园国负事故全责。原告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00元,修理后,原告支付了500元修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500元,提供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票等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对事故责任、原告的损失虽有异议。但对其异议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步行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原告自行估算,无事实依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车辆修理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黄小勤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