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姚绍钢与姚绍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钢,姚绍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11号原告姚绍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凌、章关兴。被告姚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绍钢诉被告姚绍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