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07-10-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刘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刘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玉梅,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卫星,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刘卫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对被告刘卫星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刘卫星浙A×××××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及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