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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天驹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西安音乐广播电台、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驹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音乐广播电台,西安人民广播电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128号原告陕西天驹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被告西安音乐广播电台。住所地西安市大南门外振兴路***号。代表人高海松。被告西安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尤晓民。原告陕西天驹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音乐广播电台、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