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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绍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勇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安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绍勇,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小文化,经商,住山东省蓬莱市(户籍地福安市)。因涉嫌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于2007年7月5日被逮捕,2007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绍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0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绍勇、辩护人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4月间,被告人陈绍勇按面值30%的价格陆续向缪某1购买了85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8500元的假币。而后,被告人陈绍勇除留下15张假币自用外,先后将其购买的假币出售给缪某241张、缪某3、王某115张、“黄云仔”2张,共计获得赃款2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绍勇追缴了其出售、购买的假币共计41张。2007年8月3日被告人缪绍勇已向福安市公安局退出赃款2100元(该款已被福安市公安局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绍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林某、陈某、吴某、缪某1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送检单、中国人民银行的证明、假币照片、银行收缴假币的收据、提取笔录、收据、本院(1991)安法刑初字第097号刑事判决书和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宁地法刑上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及函、罚没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绍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勇出售、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绍勇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绍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