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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吕宏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宏凡。198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宏凡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宏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0日凌晨2时20分,被告人吕宏凡在本市解放路与小塔儿巷口对面马路一轿车内将200颗麻古以事先约定4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购毒者陈某,陈某支付现金8000元。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吕宏凡、陈某等人被上城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宏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鲁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宏凡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宏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