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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之东、贾秀丽与陈之方、李林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东,贾秀丽,陈之方,李林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37号原告陈之东,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贾秀丽,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希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之方,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李林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提起另一案的诉讼且已立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