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之东、贾秀丽与陈之方、李林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东,贾秀丽,陈之方,李林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1837号原告陈之东,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贾秀丽,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希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之方,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李林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提起另一案的诉讼且已立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