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张某。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计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计某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计某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