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善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张某。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计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计某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计某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