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喻民民与闫国金、西安市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民民;闫国金;西安市市政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喻民民,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闫国金,男,48岁,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民民与被告闫国金及西安市市政管理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民民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民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