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岳积和与秦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积和,秦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岳积和,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本市。被告秦新安,男,汉族,其他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积和诉被告秦新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积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