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杜某丙等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杜某甲。法定代理人胥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无业。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国棉五厂职工,系被告之父。被告段某,个体经营户,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杜某丙、段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孙桂枝审 判 员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