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7-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芦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金铭(曾用名卢景铭),城市居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54号《关于西安市明胜路28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芦金铭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