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4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耳某某、耳某某、耳某某与被告耳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耳某某。原告耳某某。原告耳某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仇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耳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耳某某、耳某某、耳某某与被告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对所涉及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均不愿进行鉴定,造成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