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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7-10-14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耳某某、耳某某、耳某某与被告耳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耳某某。原告耳某某。原告耳某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仇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耳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耳某某、耳某某、耳某某与被告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对所涉及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均不愿进行鉴定,造成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