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7-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大法诉被告赵军宏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周大法,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小安、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宏,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法诉被告赵军宏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法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周大法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