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939-3号
裁判日期: 200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兴海与胡庆国、陈兴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海,胡庆国,陈兴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939-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海,农民。被执行人:胡庆国,农民。被执行人:陈兴粉,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兴海与胡庆国、陈兴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兴粉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兴粉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的存款帐户:81×××05、81×××95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柯双喜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