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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康毛与马高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84-1号申请人何康毛与马高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康毛向本院申请执行。2007年5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无其他可公执行而中止。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案件退出的有关规定,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其家属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提供了负债证明。据此,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6项及陕西省、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案件退出程序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