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柳某某增加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男。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柳某与柳某某增加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某于200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某某现已待岗,待岗期间没有收入,且本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2年8月18日中止执行,2007年8月17日恢复执行。本院已再次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明现被执行人任纪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某某现已待岗,待岗期间没有收入,且本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依法中止执行。在恢复执行时,又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6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童 鹏执行员 郑银生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进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