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郭兴俊与李世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俊,李世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聊东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郭兴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任荣华,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伟,男,40岁,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2日以已被告以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