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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教师。被害人张春秀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农民。被害人张春秀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丙,农民。被害人张春秀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丁,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戊,农民。本案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丁共同诉讼代理人唐某丙。唐某戊法定代理人唐某丙,唐某戊之父。唐某丙、唐某戊共同诉讼代理人王政,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农民。1999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叶,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雷某之妻。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学法,男,194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雷某之姐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及唐某戊和唐某丙的诉讼代理人王政、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叶、李学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5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驾驶陕A×××××号农用车沿灞耿路水流乡丁字路口由东向南拐时车辆失控,将在公路边行走的张春秀及唐某戊撞倒,致张春秀当场死亡,致唐某戊重伤。经交警十大队认定,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鉴定书、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丁及唐某丙要求被告人雷某��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总计117790元。为证明其损失,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戊要求被告人雷某向其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计673988.3元。为证明其损失,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费用票据、病历、证明、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被告人雷某在法庭上沉默不语。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患有癫痫病,民事部分交警部门已做出终结书,原告方未按时向法院起诉,已过时效,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但称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于1997年6月患病住院切除左额叶胶质瘤,术后间断性癫痫病发作,每次约1分钟左右。1998年5月1日下午3时20分许,雷某驾驶陕A×××××号农用机动车沿灞耿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本区水流村向南拐弯时,冲上路西沿后又向东拐,将路西边行人张春秀(女,1929年6月8日生,农民)及唐某戊(女,1986年10月14日生,农业户口)撞倒,致张春秀当场死亡,致唐某戊头部重伤,智力减退,构成六级伤残。经交警十大队认定,雷某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辆,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又查明,张春秀之子女,因事故遭受丧葬费8459元及死亡赔偿金25091.6元等损失总计33550.6元,唐某戊因伤遭受医疗费47747.4元、住院补助费1062元、护理费24143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00元及残疾赔偿金22600元等损失总计96552.4元,被告人已给付4500元。本案有下列证据:1、王军证称,1998年5月1日下午,他在水流乡政府门前三叉路口发现一辆农用车由东向南转弯,速度很高,转弯很大,一下上到西边道沿上了,他见驾驶室里面一个娃帮忙往左推了一把方向,开车的眼睛发直。当时车再往前一点就上墙了,向左推了一把方向,车��冲路东边来了,在往路东行使过程中撞了两个人,之后又撞了他的车,才熄了火。又证称,开车的是他的亲戚,他一眼就认得了。2、赵增选证称,98年5月1日在水流发生事故时,他在雷某的车厢里坐着,感到转弯大,接着猛往东拐了一下,然后和路东的柴油三轮车撞了,他下车后见两个人也被撞了,是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女娃被撞倒躺在地上。事发前,雷某和其子在驾驶室坐着。3、孙小荣证称,1998年5月1日下午,她和一个老太太一个女娃在水流街三叉路口西北角站着等车,然后往南顺路走,这时后面一辆车没有方向乱跑,她急忙跑,回头一看,老太太和女娃都在地上躺着,车在路边停着,当时若有十个人能压十个人,她若跑慢一步也会被撞。4、雷某供称,那天他驾车从水流乡政府门口由东向南拐弯时,癫痫病犯了,全身不由自己,结果将一个老婆和一个女娃撞��,后又将一辆柴油三轮车撞翻了,三轮车是他一个亲戚的,他知道交通条例规定有这种病不能开车,但因那天雇的司机有事,他因有事要办,故自己开车,谁知那天就发了病。他以前开车未犯过病,开车出事后经常犯病,嘴角抽,脚手不听指挥,不由人。不一定到医院看,犯病4-5分钟后,自己就好了,犯了多少次记不清了。5、(98)公刑技法尸字第13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张春秀因机动车辆撞击倒地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98)西公刑技法伤字第60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唐某戊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系车祸作用所致,唐某戊智力减退,对语言文字的理解能力及计算能力,明显低于同龄人,已构成六级伤残。6、交警十大队第9851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雷某违反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7、交大司鉴中心(20070353)号司法鉴定书证明,雷某因胶质瘤而导致癫痫的诊断成立,癫痫病可导致患者意识障碍的发生。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有效费用票据、证明、病历等,可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9、唐某丙当庭承认被告人已向唐某戊给付人民币4500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在驾车前明知其患有间断性癫痫病和禁止癫痫病患者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也应当知道癫痫病患者驾车发生交通危险的情况,其在癫痫病未发作时驾车,应当预见其癫痫病发作的可能性和由此病导致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其仍然违规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严重伤残。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性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虽然癫痫病可能导致被告人发生意识障碍,降低或消除被告人的行为能力,但被告人在癫痫病未发作时驾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依法应承担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义务,因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未履行该义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患间断性癫痫病,不能合法地消除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应依法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刑事部分审判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唯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已超出应当赔��的范围,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中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继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2日起执行至2009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雷某除已付4500元外,再向唐某戊赔偿经济损失92052.4元;向唐某乙赔偿经济损失14731.9元;向唐某甲、唐某丁、唐某丙各赔偿经济损失6272.9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唐某戊、唐某甲、唐某丁、唐某乙、唐某丙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陈观发人民陪审员  卞森州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