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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新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鹏泰(秦皇岛)面粉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鹏泰(秦皇岛)面粉有限公司,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新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鹏泰(秦皇岛)面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鹏泰(秦皇岛)面粉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销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4月2日作出的(1998)新经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鹏泰(秦皇岛)面粉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1998年9月14日中止执行,2007年8月17日恢复执行。本院已再次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明现被执行人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中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依法中止执行。在恢复执行时,又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新法执字第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童 鹏执行员 郑银生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进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