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平民二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与车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车雨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民二初字第1381号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郁江路17号。法定代表人金正焕,总经理。被告车雨生,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车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代玉光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