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章伟良、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1号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滨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东彦,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章伟良。被告王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良、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