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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07-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史安兰与马小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安兰,马小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史安兰,女,汉族,1945年12月15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被告马小峰,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址祥。本院受理原告史安兰诉被告马小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于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安兰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