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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7-01-0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系公司董事长。被告XX,男,住本市。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XX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