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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7-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志良与孙木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良,孙木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何志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良诉被告孙木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