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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7-01-3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三羊与张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羊,张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张三羊,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张德林,男,住闸口村安置楼陕西建勋建安公司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羊与被告张德林劳务费一案中,原告张三羊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三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