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君明与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君明,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钱君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祖湘。被告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君明诉被告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君明以已与被告宋国平和解达成协议,已无诉讼必需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君明撤回对被告宋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