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利亚与浙江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亚,浙江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陈利亚。委托代理人丁继胜、沈锋标。被告浙江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尧金。原告陈利亚与被告浙江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7年1月22日,原告陈利亚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1330元,实际开支费80元,合计11410元,由原告陈利亚负担。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