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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曾虎成与陈钟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虎成,陈钟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曾虎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钟行,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宏武,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虎成诉被告陈钟行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