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曾虎成与陈钟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虎成,陈钟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曾虎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钟行,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宏武,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虎成诉被告陈钟行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虎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