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与金新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金新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40号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风涛,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靖,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新刚,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西安立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