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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斯荣芳与许红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英,斯荣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瞿润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荣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幼萍。上诉人许红英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许红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红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红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实支费50元,合计795元,由上诉人许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