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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董雪平与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王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平,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董雪平。被告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平诉被告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王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雪平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董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董雪平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