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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玉明与范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少军。委托代理人:何高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明。委托代理人:应胜南。上诉人范少军为与被上诉人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5)嵊民二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少军以“与被上诉人徐玉明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少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少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0元,减半收取计9965元,由上诉人范少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