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樊惟岳、樊骏与西安外国语大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惟岳,樊骏,西安外国语大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樊惟岳,男,194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原告樊骏,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西安外国语大学培训学校学生,住西安。委托代理人樊惟岳,系樊骏之父。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址为西安市雁塔区长堡街办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户思社,住西安。委托代理人牛彬,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樊惟岳、樊骏诉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赔偿损失一案,2007年1月30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惟岳、樊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