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7-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章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金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被告章金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章金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需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金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