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7-01-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孙国兴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国兴,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绍中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潘和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兔根、方翔。上诉人孙国兴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要求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国兴、被上诉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冯兔根、方翔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以“经稽山派出所协调,已得到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国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国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实支费50元,合计90元,由上诉人孙国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搜索“”